領導干部插手干預重大事項記錄制度
轉自:辦公室(黨委辦)|http://www.redesign.org.cn/ 作者:辦公室|cdngxdl@126.com 更新時間:2019-05-21 點擊數(shù):36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中國共產(chǎn)黨黨內監(jiān)督條例》,深入推進全面從嚴治黨,防止領導干部插手干預重大事項,確保學校重大事項公開、公正集體決策,結合學校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應當帶頭遵守法律法規(guī),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則。
第三條 分管領導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人員招聘、教學實訓設備招投標、辦公用品采購、基建維修、設備維修等政策,做好統(tǒng)籌協(xié)調工作,督促相關科室依法履行職責,為辦學工作營造良好的環(huán)境,但不得直接作出具體決定。
第四條 領導干部插手干預重大事項時,相關科室的相關人員應當全面、如實做好記錄,做到全程留痕,有據(jù)可查。
第五條 相關科室相關人員如實記錄領導干部插手干預重大事項行為,受法律和組織保護。領導干部不得對相關人員打擊報復。非因法定事由,非經(jīng)法定程序,不得將相關人員免職、調離、辭退或者作出降級、撤職、開除等處分。
第六條 學校黨委辦公室每季度對領導干部插手干預重大事項情況進行匯總分析,報送學校黨委和市委組織部。必要時,可以立即報告。
校黨委應當及時研究處理領導干部插手干預重大事項的問題,處理結果報送市委組織部門和市紀委。
第七條 領導干部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插手干預重大事項活動,學校黨委按程序報經(jīng)批準后予以通報,必要時可以向社會公開:
(一)在人員招聘過程中為被招聘人請托說情的;
(二)在教學實訓設備、基建維修、設備維修等項目招投標中私下會見投標人或指使近親屬參與投標的;
(三)學校購置大宗辦公用品,授意到自己近親屬處購買的;
(四)其它違法插手干預行為。
第八條 領導干部有本規(guī)定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造成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的,依照《中國共產(chǎn)黨紀律處分條例》規(guī)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相關人員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領導干部插手干預重大事項情況的,予以警告、通報批評;有兩次以上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情形的,依照《中國共產(chǎn)黨紀律處分條例》、規(guī)定給予紀律處分。主管領導授意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的,依紀依法追究主管領導責任。
第十條 領導干部插手干預重大事項情況,作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辦事、廉潔自律的重要依據(jù)。
第十一條 本規(guī)定所稱領導干部,是指學校副科級以上領導干部。
第十二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文之日起施行。